年轻夫妻在结婚之后,如果并不是急着要宝宝,这时候就要采取合理方法做到避孕,这时候可以选择男性配带安全套,或者往女性子宫里面放置绝育环,当然也可以通过安全期来避孕,那么安全期在什么时间段?非京籍孩子在南昌出生长大,孩子父母纳税和缴纳
非京籍孩子在南昌出生长大,孩子父母纳税和缴纳这个时候你的孩子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那么此时又是一大难关卡着你的孩子,笔者户口是河南的,河南和南昌的高考难度区别不用说大家都很清楚。即使你的孩子学习非常好,也比那些跟他同一班级,学习比他差很多,并且天天不怎么努力学习的孩子上的大学差。

所以非京籍孩子,从一出生就被设置了重重关卡,第一关卡上小学幼儿园,设置各种资质卡掉一批外地孩子,然后由于非京籍孩子不能在南昌参加医保icon,那些在南昌看不起病的孩子,又被卡掉。接着用中考卡掉大部分非京籍孩子。最后即使很幸运你的孩子拿到了参加中考的资格,最后杀手锏高考又把非京籍孩子卡掉。总而言之,外地孩子从一出生就被卡的死死的,在南昌的非京籍孩子从一出生相对南昌人孩子就已经是下等人了。这四大关卡像极了在短跑运动中,其中一名运动员没有被公平对待,被多设置了四大障碍去妨碍运动员的发挥。
外地人在南昌没有任何话语权,虽然在非京籍在南昌占了至少一半人口,虽然非京籍为南昌的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比南昌人少,南昌的建设至少一半用的是非京籍上缴的税收,但是在医疗,教育等等这些最基本的社会服务方面南昌却把从小在京长大的非京籍孩子给排斥在外。虽然南昌至少一半的人口是非京籍,但是政府公务员选拔却要求必须有南昌户口。这意味着外地人在南昌政府中,没有任何的话语权,所有的政策制定,利益分配,都是有具有南昌户口的人定的。从这个角度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外地人的生存空间一点一点被压缩,并且会继续被压缩下去。因为政策的制定者中没有非京籍的人。限制我们为人父母的就算了,还要卡下一代人让很多人很难接受。为什么不能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返观欧洲美国日本,人口密集的地方和城市也很多,人口密集程度不亚于南昌,他们为什么没有采用这种方式卡人,本人是一个爱国主义者,但是很多东西稍微想想就发现其中有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还都没有被纳入到掌权者的考虑范围内,这是让人心里最难受的。
南昌一男子和小十几岁刚生孩子的90后老婆一离婚,就急于和岳母结婚二人去照结婚照的时候,负责拍照的工作人员还让两人靠近点儿,结果男的有些不耐烦,说了句“就这么凑合照吧”。
“以前看新闻说有人为了买房子避税女婿跟丈母娘结婚的,难不成他俩也是?”葛女士说,“当时我随手翻看了一下两人的户口本,女方户口本上女儿的页面上显示户口迁出,但女儿的名字与男方户口本上显示的前妻姓名是同一个,”原来是女婿娶丈母娘!八成是为了房子!
葛女士说,两个人结婚登记两个月后又办理了离婚。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该男子还没有复婚或再结婚。
世事难料,人心难测。离婚不是游戏,不可能让购房人的愿望顺利实现,而且时间拖得越久,还可能变得人财两空,这样的风险普通人不能承受。
因此,不管是刚需购房,还是为了子女而换学区房,无论出于何种想法,都不能做出这样愚蠢的决定。
南昌可以冷冻卵子的医院有:1. 南昌协和医院,冻卵地址在南昌市城东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费用在3~6万;
2. 南昌家恩德运医院,冻卵地址在南昌市海定区知春路29号11栋,费用在3~6万;
3. 南昌妇产医院,冻卵地址在南昌市朝阳区姚家园路251号,费用在3万元左右;
4. 南昌大学第一医院,冻卵地址在南昌西安门大街1号,费用在3万元左右;
5. 南昌大学人民医院,冻卵地址在南昌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费用在3万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冻卵”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范畴,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国内单身女性是无法冻卵的。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必须是持有“三证”(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且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妇才可以接受辅助生殖技术诊疗。
广西医生偷婴儿贩卖被判刑?真相比报道还黑暗,代孕窝案全员恶人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都置顶了毒鸡汤
作者:毒哥玉成
周湘当时已经收了买家的定金,只是后来不知道怎么的,可能是买家被抓了,又或者是周湘本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发现了,总之孩子没偷成,人反而先进去了。
最终,周湘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工作自然也保不住了,在前段时间被广西妇幼保健院在内部OA里宣布开除,通报的文件流传了出来,才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争议。
大家讨论得最多的,自然就是周湘作为儿科主任医师,居然做出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 目瞪口呆之余,更担心这会不会不是第一次了。
更加细思极恐的就是,修改B超单、偷盗婴儿这种行为,绝对不是一个医生就能做到的,所以这背后会不会是群体作案呢?
如果真的是这样,要讨论的就绝不是一个人渣医生那么简单了。
而且当我们开始用这种思维,来看整个案子的时候,就会发现双胞胎的父母也同样很有嫌疑。
虽然我本人没有经验,但根据常识以及不止一位过来人的说法,怀单胎和怀双胞胎感觉完全不一样,甚至不用做B超,光肉眼看以及用手摸就能分辨出来。
而且正常来说,一位孕妇从怀孕到生产,前后要经历的大大小小产检至少有五次,每次负责的医生都有可能不一样。
除非这位周主任真的手眼通天,买通了所有做产检的医生,以及产妇本人心极大,从来没抱过一丝怀疑,否则我还真的想不通有什么可能,能在孕妇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的。
结合前因后果,一个更可怕但也更合理的猜想呼之欲出:这对双胞胎的”母亲“,会不会是一位代孕者呢?
不是我张口就来,而是已经有很多网友和我怀有同样的想法了。
如果案件涉及代孕,复杂程度显然又提升了不止一个档次,除了周湘以及已知的买家之外,双胞胎的生理学父母亲、代孕者、曾参与代孕手术的医护人员等等,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但如此可怕的一个案件,至今为止网上可公开查到的信息却非常少,报道里只提到了周湘的下场,其他人如何则只字不提。
不得不让人怀疑,除了周湘以外的其他人,根本就没有受到什么处罚。且有一说一,这媒体的报道也太简略了,很多细节都不明朗,引人遐想。
所以我们有没有其他的渠道,去了解事情的真相呢?
我后续又查了一下,不敢说这就是网上已有的全部信息,但也可以抛砖引玉一下,也希望有更多相关信息的小伙伴,在评论区里跟大家分享一下。
02
先说说很多网友都在怀疑的代孕问题,这里可以先告诉大家,猜想基本属实。
为什么这样说呢?也是有依据的,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这个新闻当初之所以被公众所熟知,就是因为一份医院的内部通报,被人传到网上了。
通报的大致内容如下,个人感觉虽然信息也不甚全面,但至少要比媒体掐头去尾的内容要好得多。
重点在第2段第1句,”经查,2026年以来,周湘等人在南宁市从事非法代孕经营活动。”
这一句话,把周湘参与非法代孕的行为给锤死了。后面收钱改B超单、打算偷孩子的案情,是紧跟在这句话后面的,说明肯定有关联。
一边代孕一边偷娃,敢情还是个黑吃黑的案中案呢。
只是这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所以医院的通报里交代得非常模糊。
这也算了,但代孕如此有话题度的标签,媒体在发布的时候却有意无意去掉了,无论是正文还是衍生报道中,都没有提周湘从事非法代孕活动那句话,未免有粉饰太平的嫌疑。
所以我觉得当初的猜想是正确的,除了周湘以外的其他人,尤其是代孕者以及双胞胎的生理学父母,很可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才导致了媒体的语焉不详。
相关法律不完善,是导致这种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后面我们会详细解释。
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细节,比如说在看完这个报道之后,很多人都怀疑周湘的单位,也就是广西妇幼保健院,也有份参与进这个黑链之中,因此评论区里出现了很多对医院不友善的声音。
但有一说一,这部分网友这次还真的杀错好人了,因为虽然周湘的确是广西妇幼的医生,开除文件也是广西妇幼发布的,但周湘当初实施犯罪的地点并不是广西妇幼,是外面的三无诊所。
所以事情的真相是“儿科主任接私活代孕还偷娃”,但被媒体一番模糊报道之后,成了“儿科主任在医院里偷娃”,性质完全变了,也引来了不少误会。
所以真心希望我们的媒体能够提高一下素质,别总是干这种不负责任的事情。当然了,无论是哪个版本,都足以反映当今社会令人触目惊心的代孕,以及拐卖儿童的现象。
这种事情自然不是一个医生能够做得来的,它之所以能在暗处长盛不衰,就是因为法律的监管实在太不足了。
所以下面,我们来重点聊聊法律的问题。
03
其实一般来说,想了解一个案件的详细始末,中国裁判文书网才是最佳的选择。所以在查资料的时候,我也有认真翻查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只是匹配了大半天的关键词,还是没有找到这个案件的相关信息,最后才发现,原来当地法院并没有公开这个案件的审判书。
法院选择不公开,自然有程序上的考量,只是未免太让人遗憾了点,就意味着目前网上可获取的一手资料,就只有广西妇幼保健院发的那篇开除通报了。
如果有仔细阅读那份通报的小伙伴,应该不能发现一个大bug:周湘的确被判刑+罚款了,但是判的罪名是拐卖儿童罪,那7万元也只是她所收的“定金”。
但是在拐卖儿童之前,她已经实锤了有经营非法代孕的行为了啊,在帮代孕这点上,她又有什么惩罚呢?
答案是:什么处罚也没有。
说到这个超出人们道德认知的结果,就不得不提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了。
首先,和代孕相关的法律讨论在我国长期滞后,目前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者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01和2004年。
20年前和今天相比,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群体意识,都要落后不少。
而且受当时的生育政策影响,代孕的“市场”还很大,官方很多时候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然就不能指望相关法律能有多严格了。
虽然上述两个规范都提出过禁止代孕,但真正明确的处罚规定只有一条:
“对于实施代孕技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政府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处罚力度,只能说是聊胜于无了,和代孕带来的潜在利益、社会危害完全不匹配。
而且别忘了,上面这两个条款,都只是“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而已,换句话说,是拿来约束医疗单位的,而不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
所以实际的情况就是,代孕被抓包,受罚的只有医疗机构里的责任人,买家也就是孩子的生理学父母,以及收钱代孕的“孕妈”,都不会有任何法律惩罚。
而且就算是医疗机构里的责任人,只要他们不像周湘那样同时犯了其他的罪行,那最多也就罚个款而已,根本不会被判刑。
这样一分析,大家是不是就理解了为什么非法代孕的行为,到了如今2026年,还依旧长盛不衰了吧。
所以这起案件绝不是一个医生,一两间黑诊所,还有买家、卖家几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系统性的问题,法律不升级,这个问题就只会永远无解。
作者:毒哥玉成负能量也是鸡汤,只不过它更真实。
在美国进行试管受孕后是否能够选择胎儿性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道德伦理原则。同时在考虑使用ART技术时还需要仔细权衡利弊得失,并与专业医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上就是关于非京籍孩子在南昌出生长大,孩子父母纳税和缴纳的全部内容了。